新乡医学院学报

新乡一男子用菜刀把其姐姐砍伤 

来源:新乡医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26

月22日,新乡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牛某某因其父亲的遗产分配问题与其姐姐荆某某产生矛盾,并用菜刀把其姐姐砍伤,后被逮捕,法院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01新乡一男子用菜刀把其姐姐砍伤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网络配图)

2020年6月,被告人牛某某因其父亲的遗产分配问题与其姐姐荆某某产生矛盾。2020年8月17日晚,被告人牛某某在新乡市**街**家属院门口,手持菜刀朝被害人荆某某头部砍去,荆某某在躲闪中头部、颈部、手腕等多处受伤,牛某某被围观群众制止后骑电动车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正面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住新乡市红旗区**村**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2故意杀人罪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故意杀人罪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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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

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

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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